第五章 江苏省生源录取规则
?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
第十六条 报考考生必测科目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必须达到江苏省规定的填报志愿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
第十七条 学校对进档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中出现一个A+加2分,出现两个A+则加5分。进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总分参加专业投档。
?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第1、2专业志愿不设级差,第3、4、5、6专业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1分、1分、1分、1分。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再相同,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
第十九条 对江苏省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
第二十条 学校是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拥有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权的院校之一,对参加学校综合评价录取并取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须按要求填报学校综合评价志愿,方可享受优录政策。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按《南京中医药大学2020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全日制针灸推拿学本科专业(视力残疾班)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六章 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相同志愿情况下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如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总分之和。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西部协作计划、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已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