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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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中国高校之窗

第五章 综合评价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及考核办法

第九条  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条  凡符合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条件的所有考生,务必于2015年3月6日上午8时至3月10日下午17时(农历正月16日至20日)根据陕西省招办公布的招生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专业和招生章程,自愿确定选择报考我院的请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同时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并在我院网站填写电子报名表(网址:www.akvtc.cn),请广大考生不要错过申请报名时间。

第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本人应于2015年3月9日至3月14日(农历正月19至23日,周一至周五)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6号)学院招生处进行现场确认,请考生务必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参加技能测试准考证。

第十二条  普通高考生,由高中学水平考试成绩和院校组织的技能测试成绩两个部分组成。

普通高考“三校生” 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由我院组织的语数外文化基础课测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两个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生: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各占比例为60%和40%。技能测试内容以现行高中开设的信息技术课为出题依据,难度适中。

普通高考“三校生” 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总成绩=语数外基础文化课测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各占比例为60%和40%,分别采用现行中职通用语数外教材和现行中职通用信息技术课为出题依据,基础文化课测试为综合试卷。

报考我院医学专业的考生,我院将组织面试,考察学生的肢体语言和表达表述能力。

第十四条  我院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报省招办,并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在公示无异议后,我院将按时通过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

第十五条  预录取考生请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于2015年4月26日至28日(农历3月8日至11日)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对普通高考生、普通高考“三校生” 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考核分值满分均为300分。

第十七条  计算办法:

1.普通高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共计8门课程,分三个档次(A为100分,B为85分,C为70分),全部满分按60%换算计入;技能测试满分按40%换算计入。

2.普通高考“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基础文化课(语数外)测试满分按60%换算计入;技能测试满分按40%换算计入。

3.普通高考生、普通高考“三校生” 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的成绩换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四舍五入换算计入。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价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根据综合评价分数排名,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直到完成招生计划为止,如出现相同分数的考生,我院将采用下列办法:普通高考生,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原始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普通高考“三校生” 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基础文化课程测试原始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院严格依据考生报考志愿进行录取,未经考生本人同意不改变录取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院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及安康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收费(以我院综合评价招生细则公布收费标准为准)。

第八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金、贷款等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受奖比例由省教育厅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受奖比例为5%左右。

3.国家特困生资助:3500元/年,资助比例为10%左右。

4.国家一般困难生资助:2500元/年,资助比例为30%左右。

第二十二条  1.学生在校期间责任险、医疗保险费用均由学院全额支付,不向学生收取。

2.凡是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在毕业时如考上特岗从医从教者,国家将返还个人在校期间全部学费。

3.凡属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服兵役者,学费全免。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额度为6000—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经省招办公布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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