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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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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章程

序言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原名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华夏理工学院;英文译名: Wuhan Huax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网址:http://www.1957.cn。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1. 光谷校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89号;2.梧桐湖校区:鄂州市梧桐湖新城红莲大道。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思博睿科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办学规模:在校生总数12000人左右。

第七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校训:立德、乐学、笃行、日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招生就业信息及其他非保密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和发展继续教育及其他形式高等教育,不断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建立以工科为主,工、经、管、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实施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课程管理、质量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等环节与渠道,培养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创新精神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对人才培养、教学条件及利用、教学过程及管理、教学效果等进行监测、督导与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配备与各类学科与专业建设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对院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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