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函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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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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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学生及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

(三)按规定申领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和合理使用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选举和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制定学生会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学校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教育基金会、校友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全面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六十条 学校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章 财务、资产及后勤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投资、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助事业发展基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办学成本收费。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后执行;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经费使用中,坚持遵纪守法、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3亿元,全部由举办者出资。截至2015年6月30日,学校总资产12.39亿元,总负债6.06亿元,净资产6.33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8.9%,净资产比率为51.1%。今后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举办者可继续追加投入。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学校结余归学校所有,依次用于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偿还学院负债。

第六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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