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转设为武汉晴川学院的函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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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转设为武汉晴川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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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行使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具有10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历。院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立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副院长及中层正副职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聘任和免职。以上所有人员均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的各项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由系主任主持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行政机关对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督导。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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