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艺术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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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艺术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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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录取原则

1、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院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福建省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的综合分成绩,按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省外招生录取原则参照湖南、江西、安徽、河南、广西、山东等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为准。

第五条  学生待遇

高职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一样,并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院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六条  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0)费字245号收费规定以及闽财教[2011]74号规定,我院收费标准如下:

学  费:72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宿舍条件,每学年500元-1200元不等;

代办费:代办费(教材费)500元/学年,每学年年末结算,多还少补。

退学费:中途辍学考生可根据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申请退还相应学费。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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