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者:深圳市天有投资有限公司。
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 学校是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享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各种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法推选董事长和部分董事会成员;
(二)按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有建议权;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三)依法对学校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学校享有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的权利;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培养目标、规格和教学实际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根据自身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与审查;
(七)确保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