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的函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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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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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者:深圳市天有投资有限公司。

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 学校是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享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各种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法推选董事长和部分董事会成员;

(二)按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有建议权;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三)依法对学校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学校享有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的权利;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培养目标、规格和教学实际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根据自身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与审查;

(七)确保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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