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传媒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与学校董事会、行政一起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调研、酝酿和讨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院系(部)及以下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学校建立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在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规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或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学校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参与研究讨论和决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共青团的工作,发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具备持续学习能力、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传媒及相关行业生产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明确党政一把手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学校坚持校领导分工定点联系基层教学单位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确保教师倾心教学、政策倾斜教学、投入优先教学、教科研促进教学、管理服务教学、后勤保障教学、舆论引导教学,形成较为完善的服务教学工作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为原则。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旨,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践行“人本、博雅、创新”教育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发展,重在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建设社会急需专业,要构建能够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产业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学科专业结构布局合理,特色优势专业建设成效明显,特色优势专业集中度较高。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学位的授予、撤销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审议、评估和决策。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强化对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根据奖惩规定,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业证书,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学生会及其他学生团体,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和管理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