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经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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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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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除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三十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费收取标准:英语专业3800元/生·学年;文史类专业为32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在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后可申请辅修专业。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邮编:830012

联系电话:0991-7842093、7804693 传真:0991-7842093

网址:http://www.xjufe.edu.cn、http://www.zsjy.xjufe.edu.cn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财经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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