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第二十五条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安排表

第十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六条收费标准: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等25项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最高单项奖励金额达8000元/年,一学年可累计获得最高奖助额21000元。奖学金覆盖全院50%的优秀学生,助学金覆盖全院100%的困难学生,生活补贴覆盖100%全院学生。
第十一章 免试、免“技能证书”政策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者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认定合格者给予免试;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高等职业学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高考平台公示,可获得免试。
第二十九条 获得免试资格的考生,报名时须填写“四川省2017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该表在附件中下载)”及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